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15篇
2025-11-11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很熟悉证明,它是由机构、学校或团体颁发的资格或权限的文件。如何正确拟定证明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的方法,欢迎大家分享。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
_______县第三人民医院:
因____________原因,导致出生证信息错误,现申请换发出生证明,修改出生证信息,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换发。
原出生证编号:_________新生儿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母亲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父亲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需修改信息: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
_______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族,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女: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村委会___村家中分娩一___婴,取名:___,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___村委会___村___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____________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出生证明具有很多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①证明婴儿的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以及记载婴儿出生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②记载、证明婴儿的血缘(母系)和血统(父系)关系;
③是新生儿日后获得上学以及其他保健、服务的基本证明。
补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补办出生证明其实并不复杂,只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甄别。即在户口办 理之前丢失和办理之后丢失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会补发出生证明的正副页 ,后一种情况补发正页。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儿童的父母或者直接监护人出具一份证明亲属身份关系 的“亲子关系证明”,即直接证明、儿童与其父母或直接监护人关系的旁证 ,也就是需要间接证明、另外还需要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居住地或所在 地的居委会(城市)或村委会(农村)开具证明信,当然,必不可少的证件 就是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身份证。
补办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吗
补办出生证明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带上相关的证明材 料和证件,就可以对丢失的出生证明进行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补办出生证明的对象有明确规定,即如果儿童是在 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可以补办出生证明,在此之间出生的是不需要补 办的。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
宝宝的出生证明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需要再使用,所以我们一定要将它收藏好,以免到后面要办理户籍等事项的时候又找不到了,那如果我们不小心把宝宝的出生证明给弄丢了怎么办呢?这时候我们就赶紧补办回来吧,以后可是还会用到的哦。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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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办出生证明需要证件:婴儿母亲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来办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母子保健卡、出生证明首发(如是剖腹产的要注明原因、如是脐带绕颈注明原因)
复印病历需要证件:病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加病人的委托书(签字 有指纹的)
相关知识: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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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出生以后,告诉医院自己是未婚生子的情况,只要孩子出生,医院都会开出生证明。
关于新生儿出生证明的用途: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怎么样管理使用出生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发放有关使用单位。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私自涂改的出生证明无效。
4、《出生医学证明》以多种防伪技术印制,版图线独特,版图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图徽暗记标徽,该标徽及“卫生部”印章在特殊灯光下显示荧光变色(仅供监督管理人员掌握)。
5、《出生医学证明》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地区编号。出生证明验证版代号等辩真假。
一、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包括20xx年9月以前医院出生的)首次办理出生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签发表(市辖区内各医院均有)
2、凡是办理出生证明的必须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证件的需提供亲子鉴定
3、凡是代办的需提供加盖村上(社区)公章的委托书
4、以上所有手续需加盖公章才有效
二、已办理出生证明但遗失了且未上户的:
1、父母书面申请(注明原因所需出生证明用处)
2、原签发单位提供的出生证明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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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生孩子需要办那些证件
第一步:建“小卡”
怀孕12周以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办理一张写有预产期的生育证明,并盖章;携此证明至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医院登记信息并做常规检查(一般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白带等,有些医院会做B超检查);领取体检报告后,街道医院会发放《某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即俗称的“小卡”)。
第二步:建“大卡”
选择一家将来准备生产的医院,怀孕12周左右,带好“小卡”去这家医院登记,并做初次检查。
温馨提示:如果打算早上挂号建卡,不妨空腹去,这样还可以完成验血,省得再跑一趟。各家医院建大卡程序略有不同,很多医院需要现金支付建卡费用,建议准父母事先了解清楚情况后再去。
第三步:领取宝宝出生证
准妈妈在入院的时候,医院会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宝宝出生后,医院会据此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温馨提示:建议准父母在宝宝出生前帮他(她)想好名字,以便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一经登记,再改动将很麻烦。
第四步:给宝宝报户口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妇女与本市的常住户口居民结婚,20xx年8月7日后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包括婴儿父母结婚证、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五步:领取宝宝的社保卡
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可申领社会保障卡,宝宝将来的学籍管理、就医结算、0-6岁婴幼儿保健都用得上它。
街道(镇)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将《某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给辖区内婴幼儿家长,由婴幼儿家长填写或核对登记表上婴幼儿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是否一致。信息核对一致的',在登记表后粘贴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然后将登记表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5元交到就近的街道(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先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正信息,然后携带更正后的婴幼儿户口簿首页和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页的复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务站现场重新填表、缴费。
未领到登记表的,家长也可以携带婴幼儿户口簿首页和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页的复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务站现场填表、缴费。
第六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去街道社保服务站办理。要带上户口簿、结婚证、宝宝的出生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1英寸照片各一张。有些街道会要求出示已采取节育措施证明,可事先致电询问清楚。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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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补办 ◀️
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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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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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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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妇幼生殖保健服务中心:
男方姓名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现年:x岁,民族:x
现住址:x
女方姓名出生于x月x日,现年:x岁,民族:x
现住址:x
夫妻俩于20xx年x月x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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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孩子姓名: 性别: 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医院,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由于(某种原因),特申请为孩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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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院:
申请人:,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于xx年xx月xx日x时x分在x村委会x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xx村委会x村x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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